政信的背后,不仅是政府信用,还有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2021年3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汝州市人民ZF等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01 起因
【政信信托】2017年7月中信信托·河南汝州市发展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设立。期限:24个月、规模:6.6亿元、按年付息、收益6.6%-7.2%。
【底层资产】2017年6月9日,汝州市国资办发布编号为【汝国资办[2017]12号】《汝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划拨资产的决定》,将汝州鑫源代建“汝州市二里店社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而形成并持有的对汝州市ZF 9.35亿元应收账款债权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一切附属权利,无偿划拨至汝州发展,相关权益由汝州发展行使或享有。
【相关协议】2017年7月27日,汝州发展作为转让人、中信信托作为受让人、汝州市管委会(经汝州市ZF授权)作为债务人签订《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编号为P2016R25ARZFZ001T-TR01)。
【起诉理由】中信信托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汝州市ZF及保证人未按《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02 一审
中信信托向一审法院起诉讼:
03 上诉
汝州市ZF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汝州市ZF对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知情,该约定对汝州市ZF没有效力。依据中信信托公司与汝州发展公司、汝州管委会签订的《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中信信托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汝州市ZF并不是该协议的一方,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授权协议任何一方对争议管辖法院予以约定。汝州市ZF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予认可,该约定对汝州市ZF没有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信信托公司提起的诉讼中,汝州市ZF、汝州鑫源公司、汝州发展公司住所地都在河南省汝州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信信托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保证合同》,其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认可的意思表示,而汝州市ZF并不是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也没有授权协议任何一方对约定的管辖法院予以同意。汝州市ZF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予认可,该约定对汝州市ZF没有效力。
04 答辩
第一,中信信托公司所提起的诉讼基于《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约定管辖为中信信托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信信托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两份《保证合同》约定管辖均为债权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是中信信托公司住所地。
第二,汝州市ZF所称对《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不知情、未授权与事实不符。汝州市ZF已出具授权书,授权本案第三人汝州管委会代市ZF签署《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上述转让协议直接约束汝州市ZF。
重点是第三点,中信信托称汝州市ZF在出具授权书的情况下又宣称不知情,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提起上诉,有悖诚信且明显拖延了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
05 裁定
中信信托公司依据《债权分割及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上述协议、合同中均约定产生争议由中信信托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该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关于汝州市ZF是否为协议签约主体的问题,其实质系责任承担问题,应由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汝州市ZF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06 要点
本案应该也是直接起诉ZF的首例,案件的审理过程,还是有不少重点的:
【1】汝州市ZF虽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但作为义务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汝州市ZF并未就承担相应责任而提出上诉,仅就管辖权提出上诉。
【3】汝州市ZF作为信托计划的实际债务人,负有偿还与赔偿责任。
【4】项目融资方及担保方等各方,均有偿还和担保的责任。
【5】政府只要知情,就当坚守诚信。
综上所述,政信的背后,不仅是政府信用,还有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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